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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体育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四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引导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级财政部门及体育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市直单位(市体育产业集团和市体育局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体育局、财政局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能。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体育局共同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引导资金支持政策;

(二) 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的审核和市级预算执行;

(三) 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发布申报公告;

(四) 参与申报项目的初步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参与确定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做好年度支持项目对外公示、经费下达;

(五)负责引导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六)会同市体育局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的绩效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级体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二)参与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引导资金扶持政策;

(三)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发布申报公告,制定项目评审方案、评审标准和工作规范;

(四)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单位申报、指导区组织申报工作和区级初审工作;

(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初步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研制专家库管理办法,完善和更新专家库成员;对当年拟支持项目对外公示、经费下达等;

(六)督促并指导区体育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市直项目进行监管;

(七)设立引导资金年度绩效总目标,组织项目绩效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和项目结项验收,配合政府审计等部门涉及引导资金的延伸审计;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体育部门做好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当年度其他政府专项资金获得情况;

(二)监督管理引导资金的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支付等相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负责收回、管理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引导资金;

(三)配合体育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区体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辖区内引导资金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申报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审核申报项目与体育产业发展的关联度以及审核项目的可行性等;根据市申报通知,会同区财政部门确定上报的申报项目;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已获支持的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根据上级要求做好绩效考评和结项等相关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体育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实施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

(二)规范使用引导资金,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财政、体育、审计等部门对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和项目结项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和财务资料;

(四)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项目资助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的体育产业项目和体育关联度强且具有较长产业链、较强产业性的融合性项目。

重点包括:

(一)体育健身健康服务;

(二)体育场馆、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

(三)体育培训服务;

(四)非政府主导的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活动、地方和民间体育赛事活动;

(五)职业体育与体育社会化运作;

(六)体育装备、设施、器材、场地、用品等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标准的研发及产品制造和销售;

(七)体育产业基地、体育产业集聚区、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建设培育和平台建设;

(八)体育旅游、运动康复、体育展会、体育经纪、体育互联网、体育品牌建设、体育统计、咨询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等。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支持方式。

(一)资助。对支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体育产业项目,根据其在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三)奖励。对已经完成项目建设,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依据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对资助和奖励类项目,依据项目类别、主体、规模等以及评审考察等情况综合考虑,分三类予以支持,一类项目主要是园区、基地、生产流通领域等,予以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二类项目主要是自主品牌赛事、社会力量办赛等,予以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其他类别项目,予以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具体分类见每年的项目申报通知。

对贴息类项目,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金融机构贷款,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予以一年期利息予以贴息补助,低于一年按实际贷款期计算。

5、资助、贴息类项目,填报时只能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引导资金,区体育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经费下达凭单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直接下达到项目执行单位。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用于项目申报时的计划用途。引导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职业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除外)支出,不得用于与申报项目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申报引导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三)项目具有较强产业属性和体育关联度。

(四)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

(五)当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引导资金不予立项:

(一)经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要是工商、税务、法院方面的失信)。

(二)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资料,申报单位1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三)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性资金的。

(四)在项目申报截至日止,申报单位成立未满1年(含1年)。

(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阶段程序:

   (一)布置申报。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布置申报工作,明确当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等,并下达各区申报项目控制数。

   (二)发布公告。市体育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申报公告,市体育局组织培训、指导申报、接受咨询。

   (三)辖区组织。区体育部门组织所辖区项目申报工作,包括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业务指导、接受申报。

(四)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根据当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区体育部门报送。市直单位直接向市体育局申报。

(五)区级初审。区体育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包括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全合规、项目体育特性、项目初步可行等;根据上报项目数量要求,确定本区申报项目,并作相应公示;区体育、财政部门对确定上报项目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体育局。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阶段程序

项目评审阶段全过程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组织,必要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第三方参与。

(一)初步审查:主要审查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内容、区级初审的内容,对市直单位材料初审,以及项目投资额、申报单位往年申报体育产业引导资金执行等情况,确定市级评审项目

(二)专家评审: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项目评审方案,对入围市级评审项目,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进行评审,并确定入围考察项目。

(三)实地考察:对入围考察项目,组成考察小组,必要时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会商确定公示项目。

(四)媒体公示: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对媒体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体育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区体育局和项目单位各一份。

(六)经费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下达引导资金至项目单位所在区,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体育部门直接下达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应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要求及时下达,区级如未按期下达,市级有权采取直接下达至项目单位、预算调整、收回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引导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文件(或研制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今后年度安排引导资金预算控制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建立项目实施台账,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完工后,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向所在区体育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完成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市直项目直接报送市体育局,各区将全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市体育局。市体育局每年将全市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同意。

对因故撤销、停建的项目,引导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引导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引导资金,3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引导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开始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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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26 22:13:00【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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