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安全生产能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我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深圳会展中心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会同市安监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三)会同市安监局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参与项目审核。
(四)会同市安监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市安监局是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市安监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及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编报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二)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的补助申请,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补助申请单位及其项目的审查;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建立补助项目档案并进行管理;
(四)对补助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自评价 ,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有关指南申报项目,申报资料必须齐全,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等报告。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验收。
深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如下
(一)市安监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专项资金预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上报市人大审议。
(二)市安监局于每年1季度前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支持重点、具体专项用款额度等)。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计划。对执行中因临时性、突发性而必须安排但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或执行中需要变更调整的项目及资金,由市安监局提出调整预算的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市政府审批。
(四)市安监局应强化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进度,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年度专项资金按续时进度下达,6月底前下达50%以上,9月底前完成,当年没有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使用。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
(一)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主要用于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重点领域专项治理等项目的奖励补助;
(二)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建设。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领域技术服务购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保障等项目的补助;
(三)应急救援项目。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演练、物资储备及装备购置等支出补助;
(四)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应用项目。主要用于重点领域采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使安全生产效果明显的项目补助;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奖励。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的奖励;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项目。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载体建设等项目补助;
(七)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条 对政府承担项目,根据项目立项的性质、轻重缓急给予相应补助,最高可按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给予补助;其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市安监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计划,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各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
(一)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园区)安监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属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组成专家组实地审查,确定项目后,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企业扶持项目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审查。
(四)市财政局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用款计划,并按规定向项目申报单位拨付资金。市级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申报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开发园区)级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到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开发园区)财政局,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开发园区)财政局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须于审核年度年底前完成。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申报单位可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时,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能按时完成且未获准延时的,市安监局将撤销该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变更或中止项目时,申报单位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市安监局同意后方可变更或中止;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必须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等;
(二)项目申请表(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项目建设方案或可行性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四)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级安监、财政应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制订考评目标体系,每年度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实施建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严格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的要求,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和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市政府明确需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按市政府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三年。原《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4]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终止执行。
(二)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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