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月报 (年4月)
目 录
★ 涉税通知
一、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划归地税部门征收
二、 4 月份申报期延长至 4 月 20 日
三、 “ 局长接待日 ” 邀请您参加
四、 盐城地税网站 “ 在线访谈 ” 栏目预告
★ 政策公告
一、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至 年 12 月 31 日
二、 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优惠政策得以明确
三、 部分新办文化企业免征 3 年企业所得税
四、 我市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五、 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得到明确
★ 办税指南
一、 按年一次性交纳的基金种类
二、 发票领购申请事项
三、 如何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 12366 热点问题
网上办税:请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 yc.
涉税通知
一、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划归地税部门征收
从 年 4 月 1 日起,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税部门正式征收,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可通过盐城地税网站 “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专题宣传 ” 栏目了解相关规定。
二、 4 月份申报期延长至 4 月 20 日
因 4 月份申报期遇清明节假日,故申报期(一般税费)延长至 4 月 20 日,纳税人可拨打 12366 热线咨询详情。
三、 “ 局长接待日 ” 邀请您参加
建湖县地税局将于 4 月 20 日举办 “ 局长接待日 ” 活动,届时有局长在各办税服务厅现场接待纳税人,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四、盐城地税网站 “ 在线访谈 ” 栏目预告
市地税局将于 4 月份通过网站 “ 在线访谈 ” 栏目就税收宣传月活动作宣传,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盐城地税网站建湖网页 “ 涉税通知 ” 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至 年 12 月 31 日 (财税 []10 号)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23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 年 12 月 31 日。
二、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优惠政策得以明确 (财税 []13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发文,对财税 [2008]137 号文件规定的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明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三、部分新办文化企业免征 3 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 []86 号)
国家税务总局 近期 发文明确,根据财税 [2009]31 号和财税 [2005]2 号文件的规定,对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 3 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 年 12 月 31 日。
四、我市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盐地税发 []16 号)
市地税局近期发文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了调整。文件规定,普通住宅(不含普通标准住宅),按 2% 预征;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及其他非普通住宅等,按 3% 预征;同时开发上述两大类项目,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按 3% 预征。
五、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得到明确 (国税函 []79 号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文,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的八项问题作出明确,具体包括:租金收入确认,债务重组收入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盐城地税网站 “ 政策法规 ” 栏目查询。
办税指南
一、按年一次性交纳的基金种类
4 月份需要申报按年一次性交纳的基金,具体包括地方教育基金、防洪保安资金(个人部分)、人防建设资金、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个人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五项。
二、 发票领购资格申请事项
已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户需申请领购发票,请准备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1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 、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发票专用章印模由税务机关统一);
3 、发票购领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三、如何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各办税服务大厅窗口进行办理。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具体为: 1 、 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下同)出具的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书面确认证明或双方的合同、协议。 2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开具免税发票(除不足起征点的免税发票),还需提供减免税批复或相关证明材料; 4 、外地企业来通临时经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还需提供外出经营证明。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盐城地税网站 “ 办税指南 ” 栏目查询。
12366 热点问题
一、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答: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 问:耕地占用税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税额是多少?
答: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现行的耕地占用税税额具体如下:盐城市区为 30 元 /m2 、县级市为 25 元 /m2 、县为 20 元 /m2 。
三、问:耕地占用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 1 、不征情形: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其他农用地的。
2 、免征情形: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3 、减征情形:
(1)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4)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5)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 80% 执行,占用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 50% 执行。
纳税人凡改变了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 30 日内,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四、问: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答: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即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户及其他个人。不论法人、自然人,不分所有制性质,不论内资、外资,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 、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或赠与征税。
五、问:如何计算缴纳契税?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 税率。
我省契税税率几经调整,沿革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 契税的税率为 3 %- 5 % ” ,《江苏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办法》第五条规定: “ 江苏省契税统一执行 4 %的税率 ” 。
2 、 1999 年 8 月 1 日以后个人购买和交换自用普通住宅,暂时减半征收契税,即暂按 2 %征收。
3 、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 1 %。
4 、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 [2008]133 号),契税税率由 4% 调整为 3% ,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 1% 。
六、问:契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基本规定?
答: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权属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 、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5 、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全部土地收益。
以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
财经速递
网站地图
专业知识水平考试:
考试内容以管理会计师(中级)教材:
《风险管理》、
《绩效管理》、
《决策分析》、
《责任会计》为主,此外还包括:
管理会计职业道德、
《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和
《中国管理会计职业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试:
包括简答题、考试案例指导及问答和管理会计案例撰写。
- 管理会计师PCMA 免费试听
- 中级管理会计师 免费试听
- 税务管理师 免费试听
- 智能财务师 免费试听
- 国际注册会计师 免费试听
- 国际财务管理师 免费试听
-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免费试听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免费试听
- 注册会计师考试 免费试听
- 全国外贸会计考试 免费试听
- 会计实务操作 免费试听
- 管理会计师 免费试听
-
初级会计职称招生方案
·特色班
·精品班
·实验班
初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 -
中级会计职称招生方案
·普通班
·特色班
·精品班
中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
专业知识水平考试:
考试内容以管理会计师(中级)教材:
《风险管理》、
《绩效管理》、
《决策分析》、
《责任会计》为主,此外还包括:
管理会计职业道德、
《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和
《中国管理会计职业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试:
包括简答题、考试案例指导及问答和管理会计案例撰写。